香港移居相关问题

时间:2016-08-25    来源:     立即咨询

常见问题

问 1 : 申 请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需 时 多 久 ?

入 境 事 务 处 在 收 到 所 有 所 需 文 件 后 , 一 般 需 时 四 星 期 处 理 根 据 「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」 来 港 就 业 的 进 入 许 可 的 申 请 。 倘 若 未 能 收 到 所 有 所 需 文 件 及 资 料 , 入 境 事 务 处 将 无 法 开 始 处 理 有 关 申 请 。

问 2 : 我 是 内 地 民 营 企 业 家 , 在 香 港 成 立 了 公 司 , 需 要 来 港 参 与 公 司 的 业 务 及 日 常 运 作 , 我 是 否 可 以 根 据 「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」 提 出 申 请 来 港 工 作 ?

如 果 你 符 合 「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」 的 审 批 资 格 , 你 可 以 透 过 「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」 提 出 申 请 , 以 便 来 港 参 与 公 司 的 运 作 。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按 照 该 计 划 的 审 批 资 格 , 处 理 你 的 来 港 工 作 申 请 。 虽 然 你 是 有 关 公 司 的 拥 有 人 , 但 你 仍 须 符 合 计 划 的 审 批 资 格 才 能 来 港 工 作 。

问 3: 内 地 企 业 在 港 成 立 公 司 前 , 可 否 以 内 地 企 业 名 义 提 出 「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」 的 申 请 ?

「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」 申 请 必 须 由 雇 主 提 出 , 而 雇 主 必 须 为 本 地 注 册 公 司 。

问 4 : 在 港 新 成 立 的 公 司 根 据 「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」 所 须 提 供 的 业 务 发 展 计 划 , 需 要 涵 盖 多 长 时 间 ?

根 据 「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」 提 供 的 业 务 发 展 计 划 , 并 无 硬 性 规 定 需 要 涵 盖 的 时 间 。 但 有 关 计 划 必 须 显 示 公 司 会 就 在 港 发 展 业 务 作 长 期 性 的 投 资 及 投 入 。

问 5 : 申 请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被 拒 绝 , 主 要 是 甚 么 原 因 ?

申 请 不 获 批 准 , 主 要 是 由 于 未 能 符 合 「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」 的 申 请 资 格 , 例 如 雇 主 不 能 证 明 受 聘 人 拥 有 本 港 缺 乏 的 知 识 、 技 能 或 具 备 相 关 的 工 作 经 验 ; 或 雇 主 给 予 受 聘 人 的 薪 酬 福 利 低 于 本 地 市 场 水 平 等 。

问 6 : 申 请 获 得 批 准 后 , 内 地 受 聘 人 如 何 来 港 ?

入 境 事 务 处 会 签 发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。 受 聘 人 凭 标 签 向 备 存 其 户 口 登 记 的 公 安 局 申 领 因 私 《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》 ( 通 行 证 ) 及 有 关 的 赴 港 签 注 。 受 聘 人 应 把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贴 在 具 有 相 关 赴 港 签 注 的 通 行 证 的 空 白 签 注 页 上 , 并 须 在 抵 港 时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人 员 出 示 。 倘 若 受 聘 人 持 有 具 相 关 赴 港 签 注 的 通 行 证 为 电 子 通 行 证 , 则 须 于 办 理 入 境 手 续 时 一 併 出 示 其 获 发 的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。

问 7 : 若 受 聘 人 持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照 , 他 / 她 是 否 可 以 将 上 述 的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, 贴 在 护 照 空 白 签 证 页 上 , 而 无 须 办 理 因 私 《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》 ( 通 行 证 ) 及 相 关 赴 港 签 注 ?

受 聘 人 如 根 据 「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」 来 港 工 作 , 必 须 将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贴 在 通 行 证 而 非 护 照 上 。 倘 若 受 聘 人 持 有 具 相 关 赴 港 签 注 的 通 行 证 为 电 子 通 行 证 , 则 须 于 办 理 入 境 手 续 时 一 併 出 示 其 获 发 的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。

问 8: 内 地 居 民 可 否 持 《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》 及 「 商 务 签 注 」 来 港 参 与 香 港 公 司 日 常 的 运 作 和 商 务 活 动 ?

持 《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》 及 「 商 务 签 注 」 的 内 地 人 士 可 获 准 以 访 客 身 份 入 境 。 以 访 客 身 份 入 境 人 士 不 得 从 事 任 何 有 薪 或 无 薪 雇 佣 工 作 。 如 内 地 人 士 欲 在 港 工 作 , 应 透 过 「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」 提 出 申 请 。

一 般 而 言 , 任 何 人 士 在 获 准 以 访 客 身 份 在 港 逗 留 期 间 , 可 进 行 以 下 商 务 活 动 : 签 订 合 约 或 参 加 招 标 、 投 标 ; 检 验 货 物 或 监 装 设 备 ; 参 加 展 覧 会 、 交 易 会 、 ( 但 并 不 包 括 向 公 眾 直 接 出 售 货 物 或 直 接 提 供 服 务 ) ; 解 决 索 赔 问 题 或 者 进 行 民 事 诉 讼 活 动 ; 应 邀 从 事 商 务 、 科 技 考 察 活 动 ; 及 参 与 短 期 研 究 会 或 其 他 会 议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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